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虚拟大学园产业化综合大楼和深圳虚拟大学园重点实验室平台大楼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以下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科学、合理使用政府资源,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深科技创新规〔2022〕5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深圳虚拟大学园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开云app体育网页登录 )(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与运营。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由企业运营的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首次申请入驻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且满足《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入驻标准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或项目;
(二) 为深圳虚拟大学园入驻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且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 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申请入驻。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
四
条创新中心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引进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
第五
条招租和入驻程序
(一) 创新中心在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用房平台)发布租赁信息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20个自然日;
(二) 申请单位在用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创新中心在线初审并通知申请单位初审结果;
(三) 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
(四) 创新中心在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组织专题答辩会进行复审;
(五) 创新中心对通过复审的申请单位拟定产业用房配置方案,并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
(六) 创新中心在租赁申请受理期限截止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入驻审查,并在用房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入驻条件的,创新中心书面通知拟入驻单位并在用房平台进行租售结果公布;
拟入驻单位收到通知后应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八) 创新中心将签订合同的入驻单位名单按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将租赁合同在产业用房平台进行报备。
第
六
条每家入驻单位不超过500平方米(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行业入驻单位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章 租金与租期
第
七
条入驻单位自签订租赁合同当日起,租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给予20天免费装修期;租赁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给予30天免费装修期。
第
八
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房源的租赁价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
第
九
条创新中心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首次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年,租期内租金价格不变。续租期租金价格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调整的为准。每个入驻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租期届满前6个月和3个月时,创新中心通知入驻单位,入驻单位如有续租意愿,应在不晚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创新中心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并通过用房平台向社会公布续租结果。
租期届满,入驻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创新中心通知入驻单位按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五章 变更与退出
第十
一
条入驻单位如需扩大办公用房,向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第五条流程办理,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并在用房平台报备。
第十
二
条入驻单位如需原址缩减租用面积的,向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创新中心同意后办理租赁合同变更,并在用房平台报备;入驻单位如需调换场地缩减租用面积的,向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创新中心按用房平台操作流程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并在用房平台报备。
第十
三
条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单位申请提前全部退租的,可向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创新中心同意后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
四
条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创新中心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通知入驻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
五
条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 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入驻单位不得擅自转租、分租、出借、 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 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中心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入驻单位如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或存在企业经营、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创新中心可采取取消其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等处置措施。涉及其他违规事项的,创新中心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入驻单位须按创新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统计数据,对不予配合者视情况取消其场地使用资格。
第
十八
条创新中心通过开展定期巡查工作监督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情况,收集企业需求,并填写《深圳虚拟大学园创新型产业用房巡查表》,按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建立《深圳虚拟大学园创新型产业用房登记台账》,按要求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入驻单位的需求收集,做好分析研判和服务工作,对有效需求进行整理并积极协调推动解决,每年形成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情况分析研判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优秀企业,创新中心根据相关产业规划,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投控公司、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荐,支持其在深圳市内转移,为深圳市留住优秀企业做出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一
条本办法由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
二十二
条上级政府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
二十三
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